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法律史
LEGAL HISTORY 
開課學期
95-2 
授課對象
司法組  
授課教師
陳昭如 
課號
LAW4052 
課程識別碼
A01 42120 
班次
02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必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二7,8,9(14:20~17:20) 
上課地點
社法3 
備註
限學士班二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100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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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以現行有效法律的學習與運用為主要目標之一的法學教育,為何要將以「過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史列為必修科目之一?當代法律人學習法律史的意義何在?對於這個問題,可以從不同的面向來回答。從實用的面向來考察,即便是職司解決「當下」問題的法律專業人員(如:律師、法官),在探究一個特定案件的事實時,都不可避免地在處理歷史問題,因為當一個事件發生之後,就成為歷史了,在這個意義上,「過去」是當下問題的由來、是要被探求與解釋的對象,而當代法律問題的解答便不可避免地與過去有著不可分離的關係。
除了司法實務上的實用性之外,法律史還有什麼功用呢?一般對「歷史」常有一種「不過是剪刀糨糊」的刻板印象,覺得這是一門跟理論無關或欠缺理論性的(atheoretical)的、堆砌排列史料的無趣學問。本課程的目的之一即在挑戰此種刻板印象。在本課程中,我們將同時探討法律史如何可能是一種將法理論「歷史化」的知識,這包括了:對於過去的認識如何可能?史料像是小叮噹的時空機,可以帶著我們回到過去、發現事實;或者史料的解讀正如一齣當代的歷史劇,無論如何講究考據,也仍舊脫不了表演與詮釋?當代的法律人如何認識、理解過去的法律現象,是要盡可能地試圖用過去的語彙概念來呈現、瞭解過去,還是終究免不了透過當代的眼鏡來認識、詮釋並評價過去?歷史學者David Lowenthal曾經說,「過去就是異國」(the past is a foreign country),而認識法律的過去,是否也如同認識外國法一樣?跨時空的理解與跨文化的理解(法律史與比較法學)之間有何相類或相異之處?作為一門探求法律變遷過程的學問,不同的法律史觀點如何解釋法律變遷的歷史動力?一個有理論性的法律史研究是要將普遍性的法理論或概念,運用於歷史分析中,或者用歷史個案來證明普遍性法理論,更或者是用概念來詮釋歷史、同時也反省概念本身,從而發展對於歷史的有意義詮釋以及對於法理論的歷史性理解?過去以何種型態繼續存在於當代並且持續形塑了我們的法律生活,當代告別了哪些過去的現象,而過去又提供了邁向未來的何種啟示與省思?本課程期待同學們也能夠透過對於這些問題的反省,習得歷史關懷的視野。我們並且將特別關注殖民主義與現代性在台灣法體系的歷史形構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課程目標
本課程期待同學們能夠習得歷史關懷的視野,並運用於法律的思考中。 
課程要求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無資料